慧聪消防网讯 2016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6)注册报名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消评[2016]35号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认监委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年8月19日,国家认监委下发了《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2号公告),为严格执行公告规定,有效减轻认证企业负担,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通知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消防车产品认证依据全部采用《公告》中公布的新标准,指定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认证程序和我中心的有关规定,采用新标准进行认证检验,同时,应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适宜的检测资源,并在本通知下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报我中心。
对于符合消防车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我中心将出具新标准下的认证证书。
二、为有效减轻认证企业负担,我中心不组织统一的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方式,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规定,进行证书转换。
三、新标准实施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相关认证规则中对单元划分等进行了适当调整,有关要求请见附件。
四、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351”廉洁执业制度,我中心结合新标准实施,拓展了消防车产品网上认证系统功能,所有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均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办理。
五、对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我中心已设“专岗专人”予以解决,主要联系方式有:
1、技术支持专线:
010-67283071、87276298(认证受理)、
010-67274320转812/807(网上操作)、
021-54959866转6308(检验机构)。
2、共产党员服务岗:www.cccf.net.cn专栏。
3、申诉、投诉专线:010-87815488、67274320转701/702。
专此通知。
附件:《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2号公告)
2016年8月31日
抄报: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
抄送: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附件:
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2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公告》
GB7956.1-2014《消防车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7956.2-2014《消防车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GB7956.3-2014《消防车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GB7956.6-2015《消防车第6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GB7956.12-2015《消防车第12部分:举高消防车》、GB7956.14-2015《消防车第14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及GA39-2016《消防车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于2015年7月1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25日正式实施,用于替代GB7956-1998《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现就消防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标准、CCC证书转换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A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消防车产品认证依据由GB7956变更为GB7956.1、GB7956.2、GB7956.3、GB7956.6、GB7956.12、GB7956.14及GA39,指定认证机构采用新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标准认证证书。
二、已获证消防车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相关产品的证书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执行。
三、新版标准实施后,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调整简化认证单元划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产品》(CNCA-02C-023:2002/A1)中对认证单元划分和认证依据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附件。
附件: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国家认监委
2016年8月19日
附件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产品类别
单元划分
认证依据标准
消防车 产品
1罐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1.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1.2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1.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有一处以上不同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1.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2 特种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2.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2.2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2.3 专用装置主要参数变化大于20%时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2.4 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3 举高类消防车申请单元划分
3.1不同生产企业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3.2不同分类代号(DG、YT、JP)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3最大工作高度不同的举高类消防车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4臂架(梯架)结构型式和转台安装位置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5底盘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举高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GB7956.1 GB7956.2 GB7956.3 GB7956.6 GB7956.12 GB7956.14 GA39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