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2016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6)注册报名
日前,省交通厅、住建厅和省消防总队联合发布《关于优化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等手续的通知》,要求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省政府、交通部审批同意的港口规划,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统一规划管理。该文件在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以及港区房建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特种设备备案登记等手续上,均提出优化提速措施。
据悉,近年来,福建省在港口建设工程审批环节常遇到这样的困境——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应先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才能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但一些港口建设工程横跨水域、陆域范围,规划上与城乡规划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一些“围海造陆”的港口工程甚至与地方城乡规划存在冲突,这些现状导致一些港口建设工程无法及时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影响其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这些问题今后将得到解决。上述通知明确,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港口建设项目(不含危险货物),由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后,项目业主可持港口规划以及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相关文件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而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港口建设项目,已建项目(不含危险货物)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业主可持相关项目用地(用海)预审意见、选址意见等材料到当地消防部门先行办理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核,待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消防部门予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另外,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新开工港口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