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目前重庆市共有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7303个,占整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66。8%。同时,从2005年全市火灾情况看,大量的火灾发生在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和偏远地区,2005年1—5月全市因火灾死亡37人,其中农村就有26人,占70。2%。因此加强这些单位和地区的消防监督工作尤为重要。而公安派出所则肩负广大的农村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从加大消防监督管理力度,提升派出所执法水平出发,进一步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范围。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重庆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有效地防止了漏管失控。
二是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1。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督促和指导所属单位搞好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2。确定和调整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并对其它单位登记造册;3。对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对其它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并监督抽查工作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4。对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5。对管辖范围内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查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6。按照管辖权限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申报;7。负责对乡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8。按照管辖权限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勘察、调查,认定火灾原因和责任;9。按照管辖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权限。1。受理辖区三级单位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和临时建筑的消防审核和验收申报。2。对辖区三级单位符合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重伤1人或直接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它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四是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培训工作。出台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知识培训配套文件,按照“分期分批、集中培训、严格考试”的原则,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公安派出所法制民警、专(兼)职消防民警、社区民警进行培训。培训中采取办培训班、邀请派出所民警到消防部门实地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内容。培训结束时,在市消防总队统一建立的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业务培训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考试,合格者由市消防总队颁发《消防监督检查证》。凡未取得《消防监督检查证》的民警一律不得实施消防监督执法。截止目前,全市有近三分之二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参加了培训。
五是进一步加大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考核力度。为了确保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落实,制定了派出所消防工作年度考核规定,将派出所的消防工作与治安等工作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
[稿件作者:重庆消防总队指导处 江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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