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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队、有关企业:
从近几年省内外发生的一些火灾事故来看,很多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保证完整好用,失去防火灭火功能,不但造成了较大的火灾损失,也损害了消防部门的执法形象。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保障消防设施正常发挥防火灭火功效,保证省厅消防安全“三项重点”专项治理和公安部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顺利推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消防验收后即签维保合同。对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工程,消防部门必须通知和督促建设单位在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即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保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各支队、大队要对已经签订维保合同的单位建立台账,登记维保报告书备案情况,并对照本地单位名册确定尚未签订维保合同的单位,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70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给予处罚。
二、维保机构依法依约履行维保职责。维保机构必须每月对委托单位自动消防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对维保检测情况,维保机构必须如实填写维保记录,并当场通知委托单位配合整改不合格问题。维保机构对维保测试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维保合同属于本机构负责的,要立即组织维修,在履行完维保职责后5日内制作维保报告书,5日内送当地主管消防部门备案,但最迟不能晚于下次维保开始前;按照维保合同应由委托单位购件、安装的,由委托单位负责落实,并在维保报告书中注明委托单位是否完成整改。
三、消防部门强化维保报告书运用。各支队、大队要高度重视维保报告书的作用,指定专门人员每月定期统计维保报告书备案情况和维保报告书反映的委托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作为确定下个月监管重点的依据;对连续两个月未备案维保报告书的,要通过委托单位通知维保机构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对不履行职责的维保机构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消防部门对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对照最近一次维保报告书,核查自动消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及与维保报告书是否一致;对与现场事实不符的,视性质和情节,依照《消防法》第69条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50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单位消防设施确实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照《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四、社会单位严格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各支队、大队要通过召开会议培训强调、现场检查、纳入消防设施维保机构维保工作内容等方式,督促社会单位端正认识,绷紧安全弦,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确保发生火灾时消防设施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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