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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检查,摸清底数,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和区域,政府挂牌督办,彻底整治;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区域的火灾防控能力。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2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居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列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重点
1.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极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7.是否存在违规住人及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问题。
8.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9.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三、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专项治理
的第一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各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摸清治理对象的基本情况,结合本行业特点,作出具体安排部署,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
(三)重点行业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职责。
1.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导、技术服务特别是专业培训的作用,分级分类制定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自查自纠,进行技术改造,组织检查整改。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3.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改、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竣工验收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劳动密集型企业违法违规建设等行为。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予行政审批。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
8.商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物流和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行政许可;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涉及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质量监督。
四、整治措施
(一)依法严格整治。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封查;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发现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依法立即清理;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二)政府挂牌督办。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各县(市)区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县级政府解决不了的,要上报市政府挂牌督办。
(三)纳入诚信体系。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纳入当地信用管理体系,并通报发改、工信、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火灾隐患整改。
(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过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
五、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3月底;第二阶段至2015年底。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宣传发动,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培训(2014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开展一次全员集中消防培训,公安消防部门派员进行授课。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培训、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划片排查(2015年1月31日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工商所等基层力量,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排查。
(四)集中整治(2015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企业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建筑、违规企业,集中拆除一批彩钢板违章建筑,集中关停一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的企业,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公安、安监、住建、工商、商务、消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及收集上报各类信息,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及“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活动,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治理。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应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督导检查。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隐患突出的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当场查处、现场警示。市政府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适时邀请专家和记者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暗访抽查,提醒、督促、指导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事故,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存在工作失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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