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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简化办事环节,落实便民利民服务举措,近期,省公安消防总队专门开展了消防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为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工作,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了《福建省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共计取消了12项各类审批项目的附加受理材料,取消了申报设计变更时应提供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申报重新审核及验收时应提交的书面整改反馈意见、原意见书等材料。同时,组织全省各消防支队对制定的与消防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等有关的文件、规定开展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纳入督察范围。
今年以来,消防总队及时组织清理涉及消防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先后废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饰装修阻燃材料检验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阻燃制品标识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试行)》、《全省消防服务窗口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等4份与消防行政审批相关的文件。修订《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请修订《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等2份文件共计8个涉及审批前置条件的条款,修订了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的若干条款,取消了申报验收时必须对其他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要求,改为提供相关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见证检验报告均可;取消了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等附加受理材料,改为上门收集、传真、邮件等形式收集、整理,并取消了施工图审查机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作为受理资料的规定,改为由内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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