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的时间
本次抽查自2005年4月5日起至6月5日止,为期二个月。
二、参加抽查的人员
参加抽查人员为取得消防监督检查资格证的全体消防监督人员。
三、抽查单位的数量
根据上级规定,抽查人员按两人一组实施检查,每组每次抽查单位数量不应少于40个。各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建审员、法制员、火调员以及内勤,原则上按兼职人员考虑,每人检查不应少于20个单位。
四、抽查的范围
(一)党政首脑机关等重要办公场所。
(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三)影剧院、礼堂及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0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四)各类寄宿制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五)设有病房的各类医院。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七)其它单位。
五、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各大队要严格按照支队抽查出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二)在按照《消防安全检查纪录》所列内容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有关设施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的具体部位和数量应当记录在案。
(三)抽查时间届满,抽查方案确定的单位均应被抽查到位。
(四)抽查结束后,各大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召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进行通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防火处法制科备案,由法制科汇总后报省消防总队。6月10日前,各大队应将抽查工作总结书面报防火处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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