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为强化部队党员队伍建设,日前,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全省消防部队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意见》规定,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党支部每半年做1次考察鉴定,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在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的推荐确定、培养教育、政治审查,预备党员的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以及公示等每一个环节,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意见》规定,从义务兵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义务兵总数的5%以内。从士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士官总数的30%以内。其中,从初级士官中发展党员,每年控制在非党员初级士官总数的20%以内。驻边远艰苦地区大队发展义务兵和士官党员的比例,可分别提高到10%和40%;初级士官党员的发展比例可提高到30%。战时火线入党比例,义务兵应控制在参战义务兵的5%以内;士官应控制在参战非党员士官的30%以内。在士兵退伍、非现役人员聘用到期前两个月内,一般不发展党员。
《意见》指出,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章活动,搞好经常性党性教育,督促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观念,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和党的干部标准要求,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每两年开展1次党性分析评议,贯彻整风精神,查找和解决与先进性纯洁性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抓好会议、党日、党课、报告工作、党员汇报、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规范和严格机关、科室党组织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2次以上党小组会和1次汇报思想,党组织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提醒和批评教育。
《意见》强调,临时外出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派人与其谈话,中间每月询问1次思想和工作情况,督促其参加所到单位党组织生活,特殊情况及时提出要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根据党员表现,对不合格党员可作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劝其退党、予以除名等处置。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报上级党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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