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榆中县城中心广场周围,商业发达、人气旺盛,是该县最为繁华的地段。
在广场的南侧,有一栋8层、30米高的建筑“交通大厦”,更是灯红酒绿、店铺林立,格外耀眼。
该大厦是榆中县交通局于1999年面向社会招商筹资兴建起来的。该工程在当地影响较大。
然而,这样重要的建筑工程,实施和管理却从头到尾充满了不规范:工程设计图纸不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途中变更设计也不报消防部门备案,竣工后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
这一违章施工、违规投入使用,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大厦“矗立”繁华街头,已4年多,不仅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而且一些集资买房搞餐饮娱乐经营的个体户,也因工程整体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导致办不了消防手续和营业执照,长期无法经营,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修建大厦未报消防审核榆中“交通大厦”所处位置是原榆中县汽车站前停车场。
1999年,榆中县交通局为了改善汽车站周围的环境,完善车站的配套服务功能和设施,决定采取向社会招商筹资的办法兴建“交通大厦”,并于当年向榆中县计划委员会报送了立项报告。
由于这一项目属县政府抓的“十件实事”之一,所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全力配合与支持,各种手续的办理进展顺利:1999年4月19日,县计委批复了交通局的报告,同意其立项建设,批准的建筑面积是3800平方米。
随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也很快办妥。但不知为何,如此重要的工程却没有消防设计图纸,也没有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其他手续齐备后,工程便于1999年5月2日正式动工开建。
开工一个月后,县交通局与工程设计单位———兰州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情况下,又于6月10日更改了设计图纸,在原审批的规划设计基础上,增加了两个开间,建筑面积由3800平方米增加到6400平方米,使其成为一座8层、30米高的二类高层建筑。
在施工进行的同时,县交通局的售房工作也紧锣密鼓地展开。因为看好“交通大厦”所处的优越位置,一些经营餐饮、娱乐业的个体户得知消息后纷纷筹资购房。汉勇、齐小芳、李华林等3个大户投资100多万元,于1999年7月按照图纸(未更改的图纸)与交通局签订了《售房协议》,预购了2楼至8楼、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的部分楼层。
经过一年的建设,大厦主体于2000年7月25日竣工。
2001年7月4日,榆中县建设局质监站向其颁发了工程质量合格证。
2002年9月底,交通局将钥匙相继交与购房户。
未办消防手续购房户难以经营据购房户反映,更改后的图纸,取消了大厦北楼梯原设计凸出1.2米的平台,使楼梯间的消防疏散通道大大缩小,造成结构性的消防缺陷。交通局还将大厦南侧的通道堵死,北侧一楼楼道口也改为商铺出租,更增加了人为的消防隐患。有几户购买的楼层是用作开酒店、办宾馆或搞网吧的,至少能容纳500人左右的消费人群,万一发生火灾根本无法疏散。
购房户汉勇说:“交通局变更设计不通知我们,事后还强买强卖。”在《售房协议》中,他买的是550平方米,而交通局非让其买718平方米,硬要把扩建的面积“砸”给他。为此,他提出退房,不被理睬。
4年来,他们一直办不下消防手续和营业执照,也拿不到产权证,无法正常营业,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无奈,他们便开始四处上访。
根据1998年4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999年1月21日公布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验收时,要在验收完毕7日内作出结论,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所建工程不得被评为合格工程。
而这栋既未将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也未经消防验收的“交通大厦”,却为何能顺利取得施工许可证,并通过质量验收呢?
榆中县建设局质监站的负责同志这样对记者说:2000年以前,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谁先验收,所以有关部门各验各的。他们是按照88(年)标准进行验收的,只管建筑倒不倒、塌不塌。接到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后,他们对工程质量做了验收,结论是“合格”。
这一解释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的实施办法》都是在2000年以前颁布的,对图纸的消防审核、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均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有关职能部门的理解怎么会有这么大的偏差?
整顿不彻底消防隐患仍存尽管购买2楼至8楼的商户与交通局闹得不可开交,但购买或租用“交通大厦”底层铺面的商户却陆续开张营业。
其实,“交通大厦”投入使用后不久,榆中县公安局消防科就在消防检查中发现其存在火灾隐患。为此,他们先后下发了《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复查意见书》,但收效甚微。
2003年初,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向各县区发出“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据此,榆中县交通局于6月11日下发了《关于对交通大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的45号文件,文中说:经对交通大厦调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没有经过消防部门的竣工验收;二、消防设施不齐备;三、消防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不健全;四、出让房的装饰装修未经消防部门的审核和验收;五、安全疏散通道不畅,没有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文件要求各单位、购房户和经营者进行整改。这期间,才砸开了原被堵死的消防通道,拆除了占道经营的商铺,但整体建筑至今仍未经过消防验收。
作为一栋商铺林立的高层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就“矗立”于城市繁华区。
而当地各相关部门却见怪不怪,长期无人过问,实在令人纳闷。
2003年的衡阳大火,2004年的吉林、常德商(市)场大火离我们并不远,血的教训仍在眼前。
但愿地方政府能警钟长鸣,真正重视消防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杜绝火灾隐患,不要等事故发生再用血泪去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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