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

攀枝花森林防火期禁止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2-12-30 10:01 出处:攀枝花日报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孔明灯”属于空中明火飘移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飘移距离远,方向不定,不能控制,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市政府规定,我市的

慧聪消防网讯“孔明灯”属于空中明火飘移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飘移距离远,方向不定,不能控制,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灾,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市政府规定,我市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和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对已生产或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任何区域内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市场监管,配合做好“孔明灯”的查禁工作。


四、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凡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孔明灯”要一律查扣,统一销毁。


五、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配合做好“孔明灯”查禁工作。


七、各级林业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查禁工作,并积极组织各级森林公安查处“孔明灯”生产销售燃放。


八、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生态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工商、城管、公安、安监、林业等部门举报。

0

精彩评论

暂无评论...
取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