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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消防产品使用年限是多少?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会发布的T/CPQS XF009—20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维护维修及相关服务要求》团体标准中,对相关消防产品的使用寿命和报废年限进行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有效使用期限:
出厂合格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其有效使用期限为2年。该期限后,执行本文件定期维护维修规定且功能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并采取报废处置等措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的报废:
a)在运输、安装、使用、维修维护等过程中,因撞击、火烧、泡水(含进水)导致产品基本功能丧失,经生产企业确认,即使进行修复,也无法恢复出厂状态的;b)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 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 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 15631的要求;c)设计寿命到期的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宜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宜超过5年。备用电池使用年限:
每年应对备用电源供电情况下持续工作时间进行至少一次测试,测试方案应符合GB 4717中电源功能试验、GB 16806中的备电工作的规定。如果电池持续时间无法满足要求,应及时更换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锂电池或者铅酸电池超过5年,应强制进行更换。此外,虽然该标准主要聚焦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建筑消防设备的其他部分也有相应的报废年限规定,例如:
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的报废年限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设计使用年限、出厂日期、水压试验结果等。同时,系统组件、管网和喷头出现严重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也应报废。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也应报废。
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5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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