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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两部规章分别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4、165号公布,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在认真吸取近年来全省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监管、执法信息共享、信用联合惩戒等方面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和发改、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职责。同时,依据《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分类,“清单式”列举基础信息、其他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具体情形。在消防安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方面,强调了信用主体对与其相关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享有知情权,增设了公示信息异议核实和信用修复环节,补充了信用修复的途径及程序、时限的要求,明确信用信息主动变更修复的情形,有效提升了消防安全信用监管领域依法行政水平。
《甘肃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明确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有关人民政府应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同时,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架构,逐项规定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工作职责,并就线索移交、报告起草、提交批复、责任处理、结果公布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此外,重点强调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制发有关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督办通知书,对于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应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此次两部规章的出台,是继2020年甘肃省政府集中修正四部消防领域规章后,连续第三年出台实施省级消防法规规章,累计制修订省级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8件,为甘肃省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新型监管体系、推动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制度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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