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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5日凌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
一栋住宅楼一楼起火
10辆电动车及1辆摩托车被烧毁
1名妇女、1名儿童不幸死亡
经调查
住宅楼一楼租户吴某海
在网上购买了一个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
并自己安装在电动车上
10月5日2时6分
吴某海在楼梯口
用不适配的充电器
对电动车进行充电
3时44分
充电中的电动车锂电池
热失控炸裂起火
引发火灾
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
对福绵区新桥镇“10·5”火灾事故
一审宣判:
被告吴某海因过失引起火灾
致2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人民币27447元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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