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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消防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中,关于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认证的一部分,包括消防通用阀门、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感温元件、加速器、水雾喷头等设备设施在内。
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在自动喷水灭火产品关于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规定方面,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划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 Ⅱ级)、严重危险级(Ⅰ级、 Ⅱ级)和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其次,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洒水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设置场所应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分类 。
根据火灾荷载(由可燃物的性质、数量及分布状况决定)、室内空间条件(面积、高度)、人员密集程度、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扑救初期火灾的难易程度,以及疏散及外部增援条件等因素,划分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建筑物内存在物品的性质、数量以及其结构的疏密、包装和分布状况,将决定火灾荷载及发生火灾时的燃烧速度与放热量,是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重要依据。
国外标准规范大多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或四个火灾危险等级。如英国将设置场所划分为三个危险等级,即轻危险级、中轻危险级(其中又分为4组,OH1~OH4)和高危险级(其中又分为生产加工级和贮存级,每个级别又划分为4类,分别是HHP1~HHP4和HHS1~HHS4)。德国划分为四个危险等级,即Ⅰ、Ⅱ、Ⅲ、Ⅳ级,分别为轻、中、严重(其中又分为生产级和储存级)危险级。美国和日本则划分为轻、中和严重危险级。
本规范参考了发达国家规范,又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设置场所划分为四级,分别为轻、中(其中又分为Ⅰ级和Ⅱ级)、严重(其中又分为Ⅰ级和Ⅱ级)及仓库(其中又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危险级。
最后,规定要求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也就是说,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或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和“有的放矢”的原则,按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系统和确定其火灾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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