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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类:
(1)耐火等级取决于建筑物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它的单位为小时。
1)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具体判定条件如下:失去支持能力-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和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持能力。
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示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高到140℃,(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构件的燃烧性能。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即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属材料构件等。
燃烧体:即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构件等。
难燃烧体:即用难燃烧体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例如沥青混凝土构件、木板条抹灰的构件均属难燃烧体。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分为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01、厂房
不应低于二级(高层、甲/乙类、丙类+液体、丁类+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特殊/贵重、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锅炉房)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3)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不应低于三级(单/多层+丙类、多层+丁/戊类、建面≤300+独立+甲乙类+单层、≤500+单层+丙类液体、≤1000+单层+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燃煤+总蒸发量≤4t/h锅炉房)
1)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4)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02、仓库
二级(高架、高层、甲类、多层+乙类、多层+储存可燃液体+丙类,粮食筒仓)
1)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级(单层+乙类、单层+丙类、多层+储存可燃固体+丙类、多层+丁/戊类、粮食平房仓)
1)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民用建筑
一级(地下、一类高层)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二级(单多层重要公共、二类高层)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各国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主要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4.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5.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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