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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化建设经过几十年快速发展,目前已积累了庞大的存量建筑,城市已从规模扩张转向存量提质和规模优化并重的阶段。尤其是在部分中心城市,旧城区可供开发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与此同时,城市功能定位调整、产业升级或转移、人民生活需求的变化都对城市更新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盘活庞大“存量”,推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已经成为各地发展的共识。
长期以来,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领域,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包括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内外部装修等)的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理解上和执行上的困惑,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均需按照新建工程进行要求,在设计审查时套用现行消防设计标准,导致改造难度和代价巨大,大量建筑甚至无法实施改造,该问题已成为困扰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难点、堵点、痛点,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发展和安全,探索出台指导性强、公开透明的政策文件支撑既有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势在必行,是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本次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也正是为了探索破解该项难题,促进消防审查验收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城市更新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通知》提出的四项试点内容,建议业界应准确理解把握以下几方面问题:
01 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新旧消防技术标准适用问题
各地既有建筑类型、功能、规模、建设年代各异,改造利用的定位、方式、尺度有别,社会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也存在差异,宜结合当地经济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系统的调研分析不同类型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可能涉及的消防风险,原则上应按照新标准执行,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可适度按照旧标准进行放宽,但放宽应以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各地制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时宜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意见,全面考虑行业发展、建设、运营、监管、救援需求,保障技术要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对于改造性质特殊、影响重大、技术复杂且符合论证条件的项目,可以考虑通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形式予以解决。
02 促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审查验收管理服务流程的优化提效
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议主管部门结合建设领域诚信平台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在符合城乡规划有关合规认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企业重复提交规划许可文件、营业执照等各类不必要的前置材料,最大限度便民提效。
03 实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分类管理
在全国建设工程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提升建筑许可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多地已经陆续试点出台了针对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改革举措,针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议积极借鉴相关经验,系统梳理各类改造工程的风险等级,探索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简化许可手续,推行告知承诺,相关部门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消防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的落实。
04 引导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规范发展
建议全面领会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加强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等改革举措的内涵,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涉及的方案评估、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查验、检测评定等各环节,加强对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的管理和评价,引导第三方服务企业自觉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
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省,广西、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创新适应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机制,探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简化优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为他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新旧消防技术标准,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连片改造中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试点市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可以不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为他用但不变更产权的,试点地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情形。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验收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为依据,细化与竣工验收同步开展或整合开展的具体措施。
(三)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探索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同步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信用管理。
(四)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指导、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等环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行为,完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失信追责、信用恢复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及试点市县应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守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底线,稳妥推进,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组织本地区试点市县合理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可评估的试点目标、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市县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强化组织保障。各省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省级配套保障试点工作措施。各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安排,统筹推进。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市县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梳理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按季度定期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试点期间,我部将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技术指导,评估试点成效。各试点市县应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李昂陆宇
电话:010-58933815010-58933437(传真)
附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市县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海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省,宁夏、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城市(县、区)人民政府。
附件: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试点市县名单
1.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河北省唐山市、石家庄市正定县
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哈尔滨新区
5.上海市黄浦区、徐汇区
6.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常熟市
7.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鼓楼区
8.江西省南昌市、鹰潭市贵溪市
9.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市牟平区
10.湖南省常德市、常德市安乡县
11.广东省广州市、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港市东兴市
13.四川省南充市、自贡市贡井区
14.陕西省西安市、韩城市
1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昌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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