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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标准起草人署名”的话题再次引发热议。
这一话题引发讨论的起因是2019年标准化工作部署(点击回顾)的一项工作内容:制定、起草标准,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并研究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持续推进国家标准精简优化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标准署名制度的起源
追溯我国标准起草人署名制度的历史渊源,在1987年之前未发现有在标准中应署名标准起草人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的标准文本在1987年以前是不署名标准起草人的。
1988年4月,国家标准局发布通知[(1988)088]规定:“需要时,可以写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人数一般以三至五人为宜。”此后,在1993年、2000年、2009年三次修改的《标准化工作导则》中,均对标准文本中标准起草人署名有明确要求,并取消了“需要时”的限制词。
除93版规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过5人,重大综合性基础标准不超过7人”外,其他版本未做类似规定,也就是说,以后的版本放开了对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限制。
是否署名存在争议
虽然我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标准署名制度,但实际上关于是否署名历来存在争论。
国家标准馆陈云鹏、汪滨曾在《关于我国标准起草人署名的历史探佚及现状研究》一文中还原了当时这一决定存在的两种意见。
反对的意见包括“标准的起草、制定以及后来的宣贯实施都是集体工作的成果,尤其是标准的起草阶段,参与者众多,起草工作是集体工作的结晶,将标准起草人署名在标准文献中并不合适”。“在国际标准界,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作法。国际标准和各国的标准只是采用标准归口的技术委员会属名的唯一作法,并不涉及个人”。
而支持者认为:在我国,标准化工作无人重视,从业人员没有独立的职称、奖励和晋升渠道,属名可以为标准化工作者的晋升和奖励创造条件。同时也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便于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反对也好、赞成也罢。实际上,中国的标准起草人署名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即与绩效评估紧密相连,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发展至今,业已逐渐呈现弊大于利的诸多社会问题,亦随之出现了大量空洞甚至“垃圾”标准。
业内呼吁淡化署名
去年世界标准日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曾发表过一篇文章《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你不知道的标准起草内幕》。文章披露,部分有权组织制定标准的单位,会向行业内的企业或个人收取标准起草费用,作为回报,这些缴费的企业或个人就可以把自己的名字列入标准起草单位或起草人。这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极大的宣传。
而国家标准馆陈云鹏、汪滨曾在《关于我国标准起草人署名的历史探佚及现状研究》一文也就标准起草人署名带来的社会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起草人个人属名引发了标准“公益性”和个人“功利性”的矛盾以及个人成果与集体成果的矛盾;二是个人功利性容易引发起草人和参与起草企业的“权利寻租”行为;三是标准起草人属名并不能真实反映起草人在标准起草工作中体现的真实作用;四是有些企业以起草单位或起草人的名义推销产品或品牌,违背了标准的公益性;五是有人借用专家搞虚假属名骗取立项,进而套取国家标准补助费。
署名制度自实行以来,曾产生过积极影响,但同时也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多位业内专家建议,中国应借鉴国际做法,淡化标准起草人、起草单位署名在标准化工作绩效评估中的作用。
此次2019年标准化工作部署中,明确要求持续推进国家标准的精简优化。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条文强制实施全文强制”“不再署名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标准中增设实施信息反馈渠道”等改革措施。探索推动一般性产品标准退出国家标准序列,研究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增强推荐性国家标准公益属性。
这将为起草标准署名制度带来重大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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