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的安排,税务总局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要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相关理念,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增便利、添活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20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
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不再提交。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2
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3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
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税务机关事后进行抽查。
5
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1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
5.2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时,需提供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
6
工商营业执照
转制科研机构办理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备案时,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不再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7
个人身份证明
7.1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7.2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生活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7.3 纳税人办理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不再提交。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税收减免信息即可。
7.4 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事项时,需提供身份证件。
不再提交。
7.5 个人销售住房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身份证件。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8、残疾人证明;9、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10、决定撤销金融机构的证明;11、单位性质证明;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3、海域使用权证明;14、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15、房屋、土地权属证明;16、土地用途证明;17、出租住房相关证明材料;18、政府主办或确认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19、落实私房政策证明;20、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文件或凭证。
均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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