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CFIC2018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注册报名相约9月14日第十一届消防行业品牌盛会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上半年全国建筑业事故总量持续保持在高位,已连续9年排在工矿商贸事故第一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3年“双上升”。为震慑违法违规企业,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今年以来关于建筑业共有3起5万元以上大额处罚案件,最高一起处罚14万元。
违法企业名称:
兴平市仁达建筑安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8日,市安全监管局对兴平市仁达建筑安装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业现场存在电焊烟尘、紫外辐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苯或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单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具体违法行为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
处理结果
给予罚款人民币14万元
违法企业名称: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1日,市安全监管局对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承建的菜园街1号项目装修工程有如下问题:
一层直接用二级箱为临时用电设备(照明灯)供电;
一层1名从业人员在2米以上无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
地下二层电梯井洞口作业(非垂直洞口,长边为2500mm,短边为2000mm)防护缺失;
该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编号:02,表AQ-C1-19)教育提纲中记录了“4.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查不存在此条例。
具体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处理结果
对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5万元;对该公司项目经理尹艳旭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违法企业名称:
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2日,市安全监管局对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承包豆各庄地区东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项目有如下问题:
未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细化明确相关单位、部门、人员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容、周期等事项;
未为电焊工姚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具体违法行为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法依据
违反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处罚依据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处理结果
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
惩罚不是目的,引以为戒、完善安全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制止不文明施工、扼制事故发生才是我们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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