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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顶棚塌落砸死人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批复行为可诉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8-08-06 13:47 出处:曹刚律师 作者:我的目光编辑:@i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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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8日,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巴思特健身中心体操厅顶棚造型部分坠落,造成一人死亡。沈阳市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不送《关于巴思特健身中心顶棚造型坠落致人伤亡责任认定的报告》,认定涉案事故是一起没有主观责任、没有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材料或产品质量而突发的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死者家属送达上述报告。死者家属不服此结果,以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未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调查结论进行批复违法并要求其对调查结论进行批复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如按原告的理解,即本案涉案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批复行为仅为整个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一个内部程序,不能单独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若本案涉案事故并非生产安全事故,涉案事故亦不属于应由政府出具调查报告的职权范围,现沈阳市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将涉案调查报告向原告告知,如原告对此不服,应针对该报告提起诉讼。综上,无论对涉案报告结论的含义如何理解,原告的起诉均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死者家属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和平区政府是否具有履行批复行为的职责。

其中,关于“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表述的理解,省高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的相关意见,事故的责任问题,并非是认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必备条件,本案的涉案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整范围。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监局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省高院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事故的性质的最终效力及后续处理均是依据批复作出。批复行为显然对于事故有关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基于上述考虑,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裁定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2018年7月23日,省高院作出裁定: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行初460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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