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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公布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
(第四批)的通知
应急〔2018〕4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规定,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网上公示,确认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等100处煤矿(名单附后)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59号)、《关于明确煤炭产能置换和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7〕144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年第3号)有关要求,上述100处煤矿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二、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三、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公布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同样适用)
四、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年。
五、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六、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七、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八、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附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第四批)
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8年6月25日
附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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