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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5月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末可查看全文),明确从今年5月起,正式启用2018年版证书,要求各部门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新版证书有哪些亮点?旧版证书是否仍然有效?这一改革将会影响哪些人群?一起来了解!
2018年版证书新变化
2018年版证书沿用2015年版证书的颜色、基本样式和防伪技术指标,对证书内页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将“职业(工种)及等级”项调整为“职业资格”项并在其下增加一空行,用于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
增加“职业方向”项,用于填写相应职业技能标准中确定的工种或模块名称(或填写“——”,不能空项)。
证书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人社部原有关规定执行。
旧版证书还有效么?
《通知》明确,2015年版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
这些人不再补发或换发
《通知》指出,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影响哪些人群?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符合这些条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领补贴
日前,人社部印发《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起在全国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推动各地积极主动、全面规范地落实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都能享受到技能提升补贴。
何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
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同职业同等级只能享受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办公室:
为规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自5月起启用2018年版证书。2018年版证书沿用2015年版证书的颜色、基本样式和防伪技术指标,对证书内页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职业(工种)及等级”项调整为“职业资格”项并在其下增加一空行,用于填写《目录》中的职业资格名称;增加“职业方向”项,用于填写相应职业技能标准中确定的工种或模块名称(或填写“——”,不能空项)。证书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我部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8年版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监制、统计和发放工作。依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上年度相应季度各等级鉴定合格人数,按季度提前发放空白证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要加强统筹安排,避免出现证书短缺特别是结构性短缺问题。
三、2015年版证书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此前按规定核发的证书继续有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优先使用2015年版证书。有富余空白证书的,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统一安排调剂使用。未列入《目录》实施部门(单位)的,应主动上缴多余空白证书。到期结余的2015年版证书,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按规定自行销毁,并将销毁的证书号段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按照“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规范考务管理,做好证书打印发放工作。要以证书发放管理为切入点,统筹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确保数据安全、真实、完整、准确。要承诺证书办理时限,简化证书办理流程,缩短发证周期,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七、《目录》中由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等具体实施的职业资格,仍使用其原证书,证书发放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工作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职业能力建设司李莉010-84208448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张焕志010-846611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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