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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济南历城区一大厦因消防设施年久失修,公安消防部门两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协调修缮却不了了之,结果时隔不久,大厦真的发生了火灾。事后双方因“谁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负责”争执不休闹上法庭。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在双方当事人均存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及大厦业委会各承担50%责任。
物业想用维修基金
业委会搪塞回应
济南市历城区某大厦的消防设施年久失修,一直存在安全隐患。2010年,公安消防部门两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尽快修缮以免发生火灾。
接到通知后,大厦物业公司想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护,并联系大厦业委会协商,但始终没有得到对方明确回复,最后便不了了之。
没想到,隐患变成了现实,不久后,大厦的消防控制室发生了火灾。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双方各执一词。
灾情被控制后,业委会以物业公司在合同服务期限内未履行相应服务义务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6万元。
物业公司则表示,公司曾多次提醒并建议业委会批准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但业委会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自己已完全尽到了提醒义务及管理职责,拒绝赔偿。
看着问题不行动
坐等意外发生
据了解,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委托管理事项中包括消防控制室。该消防控制室,因年久失修存在故障,曾经被消防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物业公司向大厦业委会申请维修基金对消防设备进行维修,但没有得到业委会的明确答复。2010年7月,大厦业委会在消防控制室失火后,因维修实际花费了11万元。
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厦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对消防控制室的管理、维护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所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复位、主备电源切换等功能,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在动用维修基金消除隐患方面,大厦业委会也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酌定判决物业公司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即55000元,其他损失由大厦业委会自行承担。
案件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存有过错的情况下,一审酌定判决物业公司按大厦业委会实际损失的50%予以赔付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中院法官提醒:小区发生火灾,检验的不仅仅是硬件设施的质量,更是相关部门责任与担当。在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职责分工与制度规范,靠行动去解决问题、化解风险,不要在观望中等待意外的到来,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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