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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1日,住建部发文连续撤销4家一级企业资质,并予以相应处罚;
2018年2月24日,住建部发文因弄虚作假不予批准2家企业申请特级资质,并予以相应处罚。
住建部对一级资质企业业绩进行核查,是“惯例”。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住建部在官网通报了数十家企业,原因均因在业绩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但巧合的是,2017年一整年,住建部对申特企业的通报处罚案例为0。
因此,2018年春节后第一个月,住建部“瞄准”申特企业,引起很多业内人士关注。据悉,2017年特级资质增长数比过去4年特级资质复评以来总和还要多,特级资质在2017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多位专业人士预测,2018年,特级资质企业增长率还会比2017年更高。
然而,此次通报是否预示未来对申特企业业绩审查将更加严格?2018年特级资质企业增长数还会更多吗?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建办市函[2018]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经查,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特级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行为
1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玉松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
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王家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4家一级资质被撤销
建督撤字[2017]25号
美康绿色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众森国际综合办公楼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4号),你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7]26号
江西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黄埔·新和源中心”项目在申报时未竣工,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5号),你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7]27号
江西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翠湖广场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7号),你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17]28号
江西省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6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悦蓉花园·盈座公寓”在所申报的项目地址未查到,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6号),你单位于2017年5月3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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