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2017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7)消防品牌荣耀直击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要点如下:
1、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3、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5、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6、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四)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形一次以上,或者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两次以上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7月21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公消〔2017〕218号),要求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加强数据搜集、分析和应用,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用电安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治理重点如下: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治理重点
三、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
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加强性防火技术要求
重点条款
第一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 梁(包括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和梁板一体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 核心筒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电梯井及其他竖井的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6 房间隔墙、疏散走道两侧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 建筑中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钢结构,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五条 高层主体建筑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2 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3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m2的楼层,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
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六条 除消防电梯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兼作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时,仅停靠指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使用标识;
2 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线电缆应采用A级耐火电线电缆;
5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6MS的要求;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第七条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4人/m2计算;
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楼层上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八条 在避难层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四、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
智慧消防”三大看点: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聪明脑袋”将被利用进行对火灾的监控、预警和作战指挥。公安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速推进现代科技与消防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消防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信息化条件下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转型升级。应对未来火灾,“智慧消防”将带来哪些改变?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看点一:消防远程监控将全面升级
了解到,随着“智慧消防”建设的推进,消防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将不断扩大,系统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消防监督等功能将得到完善。
相比传统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远程监控将实现全面升级:利用图像模式识别技术对火光及燃烧烟雾进行图像分析报警;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水压、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水位、消防供水管道阀门启闭状态、防火门开关状态都将在线上进行监控;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都能得到实时监控。
此外,消防监控系统将接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研发手机APP系统,动态监控、立体呈现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状态。2018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看点二:灭火救援实现“一张图”实战指挥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地理信息等技术的应用,“智慧消防”将实现灭火救援的一张图指挥、一张图调度、一张图分析、一张图决策。
2018年底,公安部消防局、总队、支队三级实战指挥平台将实现联网运行,各类信息资源数据在平台上实现常态化采集维护。通过应急通信系统实时获取灾害现场图像、语音和数据,掌握灾情动态及发展态势;关联作战对象的地理位置、概况、结构、消防设施和数字化预案,以及周边道路、水源、重大危险源等信息,为分析研判作战对象提供立体式支撑,实现作战对象精准化;辖区消防队站、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装备器材、保障物资等信息上图展示;在作战指挥上,应用位置定位、物联网、移动指挥终端等设备,掌握调动力量所在位置、数量和状态,实现移动式信息推送、一键式力量调度和前后方信息交互;通过共享对接政府应急联动部门、社会应急联动单位、联勤保障单位等信息资源,提高接警出动、联合处置、联动协同效能。
看点三:高层住宅将实现智能消防预警
在现代城市中,高层建筑火灾预防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各地将结合当地智慧用电、用气、用水系统,整合高层住宅建筑各类监控系统和视频资源,建立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在新建高层住宅应用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疏散楼梯等进行实时监测。在老旧高层住宅建筑加装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火灾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设施。
此外手机APP系统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将各类监测信息与手机互联互通,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以及楼栋居民,可实时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查看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电气燃气等各项监测数据,实现高层住宅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
五、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件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同时,《办法》细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公安部就《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此外,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每栋高层住宅建筑还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
公安部消防局数据显示,我国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61.9万栋,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6457栋。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高层建筑火灾3.1万起,死亡474人,直接财产损失15.6亿元。
社会公众可在2018年1月20日前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安部网站或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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