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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一小区内居民家中发生了火灾,失火后居民报警并打算展开自救,但是打开楼层消防栓后发现,里面不出水。一直到消防官兵赶到现场,才扑灭大火,火灾造成房屋损失严重。事发后,这位居民认为消防栓不出水延误了救火的时机,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瑶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居民:消防栓损坏造成损失扩大物业应赔偿
李梅(化名)家住瑶海区幸福花园小区某栋。
她诉称,2016年4月24日9时20分许,她所住的房屋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她立即报警,同时打算自己救火,却发现楼层的消防柜上了锁。“我立即到楼下小区保安室反映情况,并请求帮助灭火。最终消防栓阀门被打开,却发现没有水流出。”李梅说,当时她发现仅卧室烟雾比较多,没有明火,十几分钟后,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因消防栓里没有水,消防员只好将消防水带从1楼接到楼上来灭火。
李梅认为,由于消防栓没有水,延误了救火时间,火灾损失扩大,导致她损失惨重。因此,她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负有维护保养小区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义务,因物业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导致她和消防部门在救火过程中无法就近从消火栓及时取水,造成损失扩大。
李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房屋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物业:火灾是居民造成应赔偿公共部位粉刷费
对此,小区物业公司辩称,本次火灾发生是因为冬天气温低,是李梅家庭成员引起的,开始没有明火是可以扑灭的,消防栓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与李梅损失无因果关系。
小区物业公司也提起了反诉,称李梅家发生火灾,物业公司事后将公共部位进行维修,支付了相关费用。该费用应该由李梅赔偿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要求李梅赔偿对失火楼层公共部位及消防电梯墙面油漆粉刷材料费和人工费共计1万元。
李梅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记载失火楼层公共部位及消防电梯墙面油漆粉刷等损害情况,物业公司没有依据,即便烧毁,该部分是物业公司在火灾中没有对消防维修义务导致的,损害应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物业赔偿居民一半损失
据了解,此次火灾起火点为主卧床头柜处,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消防大队人员赶到后,起火房屋所在楼层的消防栓里没有水,消防员从1楼接通水到楼上灭火,救火时间被延误。火灾造成李梅家庭财产损失,经评估合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火灾的起火点在李梅家中,为遗留火种造成,她对损失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有义务保证楼层的公共消防设施完好,事发房屋所在楼层的消防栓损坏,导致火灾发生时不能取水灭火,消防员从1楼取水灭火,延误灭火时间,导致财产损失扩大,对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对财产损失等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物业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付款的证据,因此要求李梅承担维修费依据不足。近日,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梅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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