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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应酬凌晨未回家,独留9岁的儿子在出租房内,未料屋内突发火灾,儿子没能逃出来,葬身火海……从江西来慈溪工作生活的杨先生,在经历失子之痛后,向慈溪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房东陆某、陈某(均化姓)支付赔偿费用。
11月22日,记者获悉,这起由火灾事故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目前已审结。
突发意外
快递转运站深夜起火,9岁孩子遇难
杨先生独自带着儿子小杨,在慈溪工作。
几年前,因工作需要,杨先生租下了房东陆某和陈某的三层四间出租房,做起了快递转运生意。
2016年5月2日凌晨,杨先生因工作在外应酬,等他赶到家中时,一切都已太迟。一场大火让屋内生活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等损失大半,儿子小杨也不幸在火灾中丧生。
根据消防部门调查,起火部位在出租房一层最北边一间靠近东侧卷帘门处。
起火原因排除了小孩玩火、人为放火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但不能排除电气故障、货物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之后,杨先生认为,两名房东铺设的电器线路没有按照相关安全用电标准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而且,房东陆某在该房间窗户安装的防盗窗致使儿子无法从窗户逃生,与小杨的死亡存在重大因果关系。
法院判案
房客房东对簿公堂,双方各有过错
今年3月,杨先生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房东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100余万元的80%,合计87.2万余元。
庭审现场,两名房东对杨先生的起诉内容不置可否。他们认为,杨先生作为监护人,在凌晨任凭孩子单独睡在房内而自己去KTV,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
而且,杨先生在把房子租下来后,擅自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房屋租赁用途,将库房、住房、经营用房三合一,还未设置安装防火装置,使得房屋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因此杨先生本人应对火灾的发生及造成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围绕双方的争议,法庭进行了梳理。
对于火灾事故导致的双方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法院认为:
根据火灾发生时间、当时气温环境、目前证据显示的货物种类等因素考虑,货物自燃可能性小于电气故障可能性,但根据现有证据,又无法确认具体系哪部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引发火灾,所以不能排除某一方的责任。
其次,虽然租赁协议中约定房屋用途为办公,但杨先生居住的房屋为按照一般农村居住标准建造的普通民房,杨先生等人在其中居住亦无不可。
不过原被告双方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未及时配置相关消防设施的状况均系明知,却都对此采取放任态度,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从这点来说,双方均有过错。
最后,安装防盗窗行为符合农村的一般做法,但结合本案死者尸体发现的位置、体态、消防部门的谈话笔录显示,防盗窗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限制了死者的逃生及其他人员的救助,房东有一定过错,但同时,杨先生作为监护人,事发当晚外出而让儿子独自睡在房屋二层,也未妥善委托他人代为看护,未尽到监护职责,也是导致小杨死亡的后果因素之一。
综合各方情形,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火灾发生及小杨的死亡均存在一定过错,对其死亡过错责比例,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两被告分别承担20%和10%。
昨天,记者了解到了法院的判决:两房东陆某、陈某分别向杨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和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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