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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存在的问题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7-01-14 14:10 出处:辽源市消防支队 作者:张永明编辑:@i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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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实践中总结出的规范,正确的条文能够设计出防火性能优良的建筑,引用错误的条文虽然能设计出符合规范的建筑,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建筑留下安全隐患。下面我把阅读规范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议:

一、《建规》中的第1.0.1条:“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大家都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上是不太合适的。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我们设计时应首先考虑人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再考虑消防设施的设计,本人建议在今后《规范》编写时,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规范》。

二、《建规》中的第1.0.3条中使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单层、多层和高层的工业建筑;3、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使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防工程、地下铁路及其他底下非民用建筑、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第一项是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高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高到九层。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高度了。《建规》里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消防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高,《高规》和《建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计的等级划分决定建筑高度。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第二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生产区”。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部分厂房属于炼油中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分;附录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部分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第4.4.1—4.4.11条甲乙丙液体储罐基本全部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而这些条文说明中的火灾举例也是石油化工厂的第4.4.4条的条文说明。

三、《建规》第7.2.11条、第10.3.3条和第2.0.3条中耐火极限的问题。第7.2.11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如钢瓶间、泡沫间)”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低于2.5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10.3.3条: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等级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述的几组数据,设计时不知执行哪组。《建规》中的第2.0.3条“承重构件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到2.5h,如果不看条文说明,承重构件就是主语,说的是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可降到0.25h和0.5h,看完条文说明后,规范2.0.1条,三、四级的这类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均等于这两个数据。本人理解:应为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工业建筑,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时,非承重外墙耐火极限可降到0.25h(为非燃烧体时)和0.5h(难燃烧体时)。

四、室内消防给水问题《建规》第8.6.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1、七层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其是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壮,进水管可采用一条;2、进水管上设置的计量设备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过水能力。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包括商住楼都要求设置消火栓,这在实际设计中有不少问题。首先,在寒冷地区楼梯间不设暖气。必须采用干式系统,设置消火栓就需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提高了造价,也给维修增加了难度。建议改为消防水喉,这是因为消防水喉可以采用生活用水,当然也不需要设水泵接合器,同时每户一个,要求保证水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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