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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笔者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了解到,该局于近日对昭通市昭阳区石垭口煤矿2016年12月31日瞒报事故进行了通报,责令严查。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通报称,2016年12月31日13时10分,昭通市昭阳区石垭口煤矿因绞车过放,罐笼放入立井井底水窝,导致1人淹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自行组织抢救,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为隐瞒事故真相,煤矿相关人员将遇难者遗体转移至四川宜宾,谎称工人“在外面溺水”死亡。宜宾市有关方面发现情况异常并报警。2017年1月1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宜宾警方通报,批转昭通监察分局调查初步核实。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通报指出,该起瞒报事故,反映出部分煤矿企业及相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通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法治思维,以对煤矿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所属煤矿企业,深刻汲取昭通市昭阳区石垭口煤矿瞒报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备报告事故;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行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对事故瞒报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级政府部门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行为、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及时曝光瞒报事故的企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监督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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