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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天津消防总队决定将现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
关于我市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14年4月,公安部消防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明确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临时资质管理。但根据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的实际情况,全面实行正式资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了《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公消〔2016〕420号)精神,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实行正式资质管理。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通知精神,确保我市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正常开展,我局决定将现有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请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于2017年1月3日至6日,携带单位社险电子认证钥匙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602室办理延期手续。现将继续实行临时资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和136号令)相关要求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严禁出现超范围从事检测维保活动、出具虚假和不实报告、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流程质量管控,完善质量控制程序、业务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文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确保服务质量满足要求。
三、我局已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情况纳入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近期将针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同时,结合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倒查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对发现的单位,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使用“天津市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从事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情况和书面结论等文件及时备案。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服务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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