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2016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6)网络直播消防十大品牌和杰出领袖颁奖现场直击 日前,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董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败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董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2015年12月25日,原告董某通过EMS向被告快递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以书面答复和快递的方式公开万科·金色悦城第4幢的消防设计审核批准文件、消防验收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图纸等三项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作为行政机关在收到原告董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负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的义务。原告董某根据自身需要向被告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申请公开“万科·金色悦城第4幢的消防设计审核批准文件、消防验收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图纸”,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以未收到申请为由,未在法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董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担。
一审宣判后,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在收到被上诉人董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董某向上诉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有证据证明上诉人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收到该申请邮件,对此事实,尽管上诉人予以否认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进行佐证,上诉人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判决根据在案证据认定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收到董某的申请而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并无不当。另,对上诉人提出其“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予以了公开”的意见,经查,本案中董某提起诉讼的缘由即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其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法院审理的焦点也在于此,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应否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董某的申请作出答复,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是否已经公开等问题并无矛盾,即无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上诉人都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被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相应答复,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简介: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草人之一。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武警上校。现在带领全国唯一专门从事消防法和火灾事故处理的律师团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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