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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摘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同时废止。
《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察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察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
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察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察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性质与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示范文本》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6]1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重庆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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