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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通知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6-08-26 08:54 出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2016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6)注册报名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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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6〕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33号),现提出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划实施中的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如下:

一、政府职能转变方面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下放、转移有关行政审批的行政命令。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建立行政审批清理审核论证机制,完善行政审批清理标准化管理。(市审改办负责)

3.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市审改办、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市审改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6.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7.深化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行一照一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基本实现先照后证。同时,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企业办证的便捷度和透明度。(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浦东新区政府等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8.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9.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保障中介服务的合法、合理、规范、公正。(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二)推行政府履职的清单管理制度

1.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市编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和收费基金清单依法动态调整机制,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市编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确保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市编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四)形成放管结合监管机制

1.完善权威高效和执法严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基本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突出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公共事务的全程监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领域为监管重点,加大专业监管力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负责)

3.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创新各种专业监管方式,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监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五)实现“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四分开

1.继续推进各区县政府部门与所属企业脱钩,全面实现政企分开。(各区县政府负责)

2.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进一步优化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市编办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加快推动社会组织的机构、职能、资产财产、人员管理与行政机关四分离,率先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六)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共享

1.根据国家立法进程,推动制定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配合)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3.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基本实现部门共享共用目标。(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完善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机制,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社会开发利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6.建立政府政策和规章“发布、解读、回应”三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7.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七)强化政府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1.健全城市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进一步提升政府应急管理水平。(市应急办牵头,市民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2.促进教育、卫生计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依法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多元化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创建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制度平台。(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6.提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水平。(各区县政府负责)

(八)创新社会治理

1.加强社会治理法规规范、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市民政局负责)

3.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市网信办、市民政局负责)

6.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综治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7.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8.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安办、各区县政府负责)

9.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九)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1.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市环保局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按照国家要求,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政府立法方面

(一)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1.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完善政府规章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实施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组织起草重要政府规章的制度。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政府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定期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二)推进重点领域立法

1.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生态环境治理、民生保障、文化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重点方面,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加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三)建立法规规章解释机制

建立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解释规章的工作流程,保障法规规章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1.修改《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2.实行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3.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4.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1.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开展清理工作。建立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废止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实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行政决策方面

(一)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

制定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政府规章,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标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

1.制定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和规则。(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2.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3.市和区两级政府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4.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三)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1.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保障专家独立提供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论证意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3.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记录保存制度,依法保存决策过程中的资料信息。决策机关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根据国家制度安排,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四、行政执法方面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重点推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市编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市编办牵头,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3.完善基层执法机制,进一步下沉执法资源和力量。(市编办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4.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商务委配合)

(二)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升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3.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4.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负责协调工作的有关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5.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三)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各领域的行政违法特点,建立长效执法机制,减少运动式执法。(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继续以整治非法客运、“群租”、乱设摊点、违法建筑为执法重点,巩固对城市顽症的治理成果。(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相关区县政府配合)

3.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互换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加大科技信息手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应用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5.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6.健全公民和组织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1.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执法腐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单位分别负责)

3.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五)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底前,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2.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3.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六)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1.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市委政法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足额拨付。(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3.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配合)

4.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五、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

(一)建立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

1.制定行政权力内部流程控制制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制度。(市编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4.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市公务员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1.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予以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反馈。(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强化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1.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2.强化行政监察对行政行为过程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行政问责机制。(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3.完善审计监督功能,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四)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1.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市监察局、市信访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六、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面

(一)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

1.形成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社会中介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预警组织网络,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完善政府与媒体和公众沟通的公共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防止矛盾纠纷的扩散和蔓延。(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根据国家要求,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行政复议机关配合)

2.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3.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市编办负责,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4.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市机管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1.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处理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类型的纠纷。(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3.大力发展仲裁事业,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上海仲裁委、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1.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市司法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市司法局负责)

3.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在化解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等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4.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五)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1.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市信访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市信访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七、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方面

(一)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2.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级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1.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注重使用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2.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法治素养

1.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市和区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2.局、处两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每年不少于2期。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将宪法法律列为干部培训必修课。(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负责)

3.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把依法履职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内容之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

4.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务员学法活动,营造公务员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并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市公务员局负责)

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规章等专题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各级政府重视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政府法制干部专业水准。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区县政府配合)

2.保障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至少配备5名法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排法制工作人员。(各区县政府负责)

3.推动政府法制干部根据国家要求取得公职律师身份,新录用的政府法制干部应当具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4.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通过政府法制干部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1.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向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各方面延伸,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市法宣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建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六)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1.建立覆盖全市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为各级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提供大数据支撑。(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行政执法单位配合)

2.加大行政执法领域的科研投入力度,普及先进科技手段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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