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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原文
工信部解读《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有三个亮点
2016年6月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引起广泛关注。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从营造氛围、优化环境、规范服务、构建生态等角度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升级,实现平台化、智慧化和生态化,进一步推动双创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发展。《管理办法》主要呈现出三个亮点。
亮点一:从“示范基地”到“创新示范基地”,凸显创新定位
本次《管理办法》的第一个亮点是由《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两字之差凸显的是对创新的重视和整体思路的转变——既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创业,也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创新,以创新促进创业、以创业拉动创新,实现创业和创新之间的良性互动和良好转化。
在《管理办法》中,特别强调了创业创新基地应当为入驻企业提供创新支持,这意味着未来创业创新基地不仅要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和创业辅导,更需要在知识产权转化、知识产权激励甚至是科研人员的管理和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从而从源头上解决我国小微企业创新乏力、科研成果转化不畅和创新成本高昂的问题。
亮点二:基地平台化、智慧化、生态化发展,凸显开放性
本次《管理办法》的第二个亮点是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平台化、智慧化、生态化发展。所谓平台化,是指创业创新基地要以开放的心态和姿态吸纳外部的专业服务能力,将创业创新基地作为各类创业创新服务集聚、生长的平台,转变服务的提供方式,从原本的由基地提供服务转变为以市场化的方式让最合适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从而实现服务的多元化、专业化、全程化。
所谓智慧化,是指创业创新基地要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内部运营管理的信息化和创业服务的精细化、智能化。如果说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是以智能制造为主要表现形式,那么创业创新基地的智慧化则是以智能服务为主要表现形式。在这里,创业创新基地要从以往的根据企业的要求提供服务转变为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分析和监测主动地为企业提供随时、随需、随享的个性化、主动化的服务。
所谓生态化,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创业创新基地要通过自身的资源和渠道帮助入驻企业建立与行业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对接,融入行业供应链和行业生态体系。二是创业创新基地在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要有规划、有布局、有设计,基地内的企业在行业分布、生命周期分布甚至是主营业务模式方面差异、有机、多元,能够在基地内部形成协同创新的内部创业生态圈。如杭州市自2015年开园的梦想小镇,遵循“先生态、再生活、后生产”的理念,将创业公司和天使投资有机的聚合。互联网创业小镇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业者们,创办互联网相关领域的各类企业;天使小镇则集聚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财富管理机构,着力构建覆盖企业发展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服务体系,从而准确契合了社会发展和进步最前沿的需求,成为名副其实的生态化特色小镇。
无论是基地的平台化、智慧化还是生态化发展,都离不开基地建设和运营的开放化,都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开放的姿态吸纳市场中优质的服务能力、以开放的模式选取和培育创业项目和团队、以开放的渠道融入行业生态。
亮点三:运营主体和运营模式的多样化发展,凸显包容性
本次《管理办法》的第三个亮点是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和运营主体的多样化以及运营模式的多元化。《管理办法》将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范围拓展为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并且提出各基地要发挥运营主体的优势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这意味着第二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是包容的、开放的,吸纳社会各种新的创业创新培育模式,以结果为导向的构建创业创新新生态。
《管理办法》的三大亮点给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带来了美好的期待,创新环境优化、创业服务强化、创业生态生成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主旋律。
相关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成文日期:2016-06-02
分类:中小企业管理>中小企业创新服务管理
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6月2日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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