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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消【2016】113号文“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当前,全国各地,超大城市综合体(或者称商业综合体)的建设热情空前高涨,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的情况比较严重,开发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前期调研与策划不够,重规模体量,轻特色与合理定位,尤其对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消防设计与安全措施重视不够,过度利用规范或钻规范的空子,建设与运营工作存在较大隐患。
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公消【2016】113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该文尚在内部传达,官网上尚未发布。分享给大家!并有综合收集到的资料及刚刚从某消防支队拿到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比对性部分解读,个人观点与意见,仅供参考与交流。
公消【2016】113号文全文如下: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16】113号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超大城市综合体在各地不断涌现,并呈迅猛发展势头。此类建筑功能复杂、占地面积大、火灾荷载高、人员数量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速度快、人员疏散逃生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总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参照执行)。
备注:确定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但对小于10万平米如何参照执行不够明确。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把关
(一)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就超大城市综合体立项、选址、审批等环节,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消防设施以及灭火救援等消防安全综合因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建设初期合理确定超大城市综合体的布局、体量、功能,配套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等基础设施。要根据本地城市综合体建设和发展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有针对性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备注:此条是将超大规模的城市综合体的审批,在项目规划建设的前期提前介入与控制。
(二)严格消防审批规程
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严格专家评审范围,严禁超范围运用专家评审规避国家标准规定;对于适用专家评审的项目,评审意见中严禁采用管理类措施替代建筑防火技术要求。要依法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原有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求。
备注:本条对专家评审提出了要求与规定,避免过度利用专家评审方式,保证审批流程的严肃性。
(三)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
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米,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备注: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3、6条,第2项,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本次113号文对此标准从严控制,避免商业规模的无限制扩大,确保室内步行街能够作为安全疏散区。
2、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米,是新增要求。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这一条是要求将地下与地上采用水平防火分隔完全隔断,避免因地下商业影响地上步行街首层的安全等级,满足步行街首层的安全疏散与灭火救援要求。这一条将会严重限制了地下商业的采光以及与建筑首层的上下联系交通,对地下商业的品质影响巨大,对今后地下商业街的设计有深远的影响。另外,地下商业与上部建筑若采用中庭式的防火设计措施,则不受此条约束,但是前提是,中庭不能设置在步行街内。
(四)严格防火分隔措施。
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五)充分考虑灭火救援需求。
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二、严格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六)推动加强行业管理。
要与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商务、体育、交通等超大城市综合体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联合检查、情况通报等机制,推动落实部门管理职责,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检查,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消防管理。推动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风险管控。
(七)督促落实特殊防范措施。
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超大城市综合体,要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将其整理为检查要点,存档备查,并列入消防监督人员工作移交内容。对超大城市综合体进行监督抽查时,应将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发现未按要求落实的,坚决严肃依法查处。
(八)督促落实重点管控措施。
超大城市综合体内各区域管理部门,必须与消防控制室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确保一旦发生火警,能够及时确认、处置和组织疏散。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灭火救援窗严禁被遮挡,标识应明显。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建筑内商场市场营业结束后,要积极采取降落防火卷帘等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将超大城市综合体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其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动态监测。
备注:
1、本条对餐饮业的燃料使用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与措施上控制了餐饮厨房的火灾危险性。
2、严格规定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只能作为交通与疏散功能,不得作为商业或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全面检查与局部检查、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监督抽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法律文书督促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方案、资金以及整改期间的火灾防范措施。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十)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要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要牵头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超大城市综合体应依照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原则上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超大城市综合体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定期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履职、消防安全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加强防火巡查检查。
超大城市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每季度要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每天1次、各部门每周1次、各单位每月1次),每2小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整改后应进行复查,巡查检查人员、复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同时,要充分利用建筑内部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每2小时对建筑内进行1次视频巡查。超大城市综合体的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要作为防火巡查、检查的重点内容。
(十二)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维护。
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年度检测合格标识。设有自动排烟窗的建筑应每月对其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各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可靠、快捷的联系机制。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力量。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四、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十三)加强公众消防宣传。
超大城市综合体应在公共区域利用图文、音视频媒体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确认发生火灾后,建筑内电影院、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区域的电子屏幕、电视以及楼宇电视、广告屏幕的画面、音响,应能切换到火灾提示模式,引导人员快速疏散。
(十四)强化单位消防培训。
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参加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并登记备案。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重点学习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及火灾应急处置等内容。单位员工在入职、转岗等时间节点以及每半年必须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十五)建设微型消防站。
超大城市综合体应当提高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要求,设置满足需要的专(兼)职消防队员,配备战斗服、防毒防烟面具、灭火器具等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经常性实战训练,主动联系辖区消防中队开展业务强化训练。组织发动员工、安保人员作为兼职消防队员,分层、分区域设立最小灭火单元,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确保任何位置发生火情,3分钟内有力量组织扑救。微型消防站应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消防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十六)制定预案并组织演练。
超大城市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制定整栋建筑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主动与辖区消防中队联系,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消防演练。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针对营业和非营业时段分别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分区、分层细化优化疏散路线,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应急疏散引导员,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
五、扎实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准备。
(十七)加强熟悉演练。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超大城市综合体进行灭火救援风险评估,组织消防官兵开展调查摸底与熟悉演练,使官兵熟练掌握建筑结构、功能布局、防火分区、重点部位、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等,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要与单位员工共同形成战时灭火救援、人员疏散、设备保障和医疗后勤等工作小组,定期开展演练。总队、支队每年要组织所属部队与社会联动力量联合开展实地实装演练,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十八)开展实战训练。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强化指挥员培训,建立完善指挥员能力考评体系,提高专业指挥水平。要针对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特点,充分利用建筑和模拟训练设施开展实战化训练,提高官兵高温浓烟适应、精准侦察判断、快速救人灭火、有效设防堵截、破拆排烟散热、班组协同内攻、无线组网通信等能力。要加强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制定超大城市综合体建筑火灾处置指挥规程,明确力量编成、内攻时机、固定设施应用、排烟散热、阵地设置、紧急避险等程序和要求。
(十九)强化战勤保障。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加强大流量、大功率灭火、排烟、破拆、供水、高喷等特种消防车辆装备配备,加大高性能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单兵三维追踪定位系统、侦察与灭火机器人等先进技术装备研发配备,并根据实际需求加快推进大型工程机械配备,积极探索组建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火灾扑救专业队伍,提高攻坚打赢能力。
(二十)提升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建立完善与超大城市综合体、相关应急部门、技术专家和专业力量的联勤联动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确保战时调集及时、保障到位。一旦发生险情,要提高火警调派等级,加强第一出动,按作战编成一次性调足灭火救援力量,全勤指挥部要遂行作战,参战官兵要准备把握战机,科学施救,安全高效处置,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
公安部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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