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以《消防法》为代表的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存在诸多弊端,如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因此建议对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具体建议为:
一、对《消防法》中行业各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现行《消防法》虽然在总则和火灾预防等章节中对各级政府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但是对行业各部门的任务不明确、不具体,未能真正体现消防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因此要在法律中将行业各部门的消防工作任务明确细化,明确行业部门哪些应当落实监督责任,哪些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将现行规范性文件中一些关于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职责任务进行细化。
二、建议降低消防行政处罚的额度
如《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对公众聚集场所作了如下表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有特殊要求,就是要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营业。实践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罚额度的基点过高,对一些几十平方米的小饭店、小超市等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对拒不办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至少3万元罚款,而这些小场所根本无力履行。消防法中的大金额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很难执行,也给企业带来很大负担。建议降低处罚额度,或是对个体工商户、小单位、小场所等降低处罚额度,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
三、进一步明确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消防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监管职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将规划许可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显示了职能部门之间联合打击违法建设的决心,此举对于新建项目还是有一定效果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多种情况导致消防监督无法正常开展。一是某些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经济发展,大搞“重点工程”、“形象工程”打破各个部门互为前置的法定条件,往往采用协调会等形式要求各部门予以默许,在前置性文件缺乏的情况下,工程提前“上马”,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消防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消防手续,建设单位又因规划手续未办理无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待其补办正规手续时,建筑多已施工或完工,先天性隐患或已成既定事实。二是对于历史遗留的多年前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无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尤其是住宅建筑,消防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又无法强制执行,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三是对于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建设工程,这些工程往往以“日租房”、加工作坊、幼儿园等形式出现,只有《宅基地使用证》,根本没有规划许可证,经营单位主动办理消防手续,消防部门也无法办理,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矛盾。
许多地区出现因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健全而无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当地政府因经济社会发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给消防行政执法带来困扰。建议明确不同情况下,由哪个部门首先负责监管(最好是首先应办理手续的部门),而不是一概推到消防部门这里;或者是明确由政府牵头负责管理,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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