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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5类场所列入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的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观众厅座位数3万个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客房总数200个以上的宾馆、饭店;床位总数2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总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总数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依法不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但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20%。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由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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