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威盾杯2014年(第七届)消防行业品牌盛会现场实录
近日,青海省政府出台了《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27条,着重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行业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体工商户和住宅区消防责任人履职标准及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晰和界定。《规定》自2014年11月26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消防工作考核方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支持和帮助村(牧、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村(牧、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和其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自查。《规定》还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消防职责。
《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或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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