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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调查取证,由嘉兴消防秀洲大队主责承办首例失火案成功判决,被告人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于10月24日起正式执行。
火灾事故
判决现场
2013年7月14日18时31分,秀洲区消防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秀洲区洪合镇民和路与洪涛路交叉口的浙江嘉欣金三塔丝织有限公司洪一分站内发生火灾。由于该区域建筑均为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且成片的连在一起,极易蔓延开来,使周围的平房受到严重威胁。情况紧急,接到报警后,大队即刻出动5辆消防车,20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至21时2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
火灾发生后,秀洲大队调查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并开展走访调查。为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一方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专案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加强跟踪、及时汇报、层层推进案件办理进程。另一方面,克服重重困难多方调查取证,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火灾现场破坏严重取证困难、火灾原因难以认证、货物损失难以估量等多方问题,在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多次往返于嘉兴、洪合、义乌等地,对目击者、生产方、订货方等人员做询问调查,并结合群众指证,确认案件火灾事故原因。此外,大队积极协同区物价局等部门,提供专业火灾损失评估服务,并火灾现场勘察情况、询问笔录,准确统计物资损失。
2013年8月,消防专案小组锁定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并依法将其传唤、拘留,进行深入讯问调查。经一系列侦查取证,认定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于7月14日18时20分许,在其租房厨房内用煤气灶煮粥,因疏于照看,不慎起火,致使被害人沈某某、沈某羊毛衫等货物及浙江嘉欣金三塔丝针织有限公司房屋烧毁。此次火灾共导致4户受灾,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共造成二层砖木结构房屋一幢、平房三间、铁皮房一间、部分毛纱和毛衫等被毁,直接财产损失187万余元。
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已构成失火案的标准,直接责任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二款,涉嫌失火罪。由于各项证据充分,10月24日上午,秀洲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失火罪判处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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