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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笔者从河南省洛阳市消防支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洛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确保消防供水需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洛阳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河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洛阳市实际情况,于2014年8月29日印发了《洛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公用事业、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消防、供水企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消火栓规划、建设、维修、保养和经费保障任务,建立消火栓建设、管理、使用、维修长效机制。
《办法》明确,城市建成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矿区、集贸市场以及纳入城市中远期规划的道路,应当将消火栓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时验收。《办法》要求,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市政消火栓建设,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建设和维修工作,每年年终进行考核。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确保建设数量、布局、位置符合规定。
《办法》指出,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在进行城镇建设时要按规范建设市政消火栓。新型农村社区、已通自来水的村庄也要适当建设安装消火栓。有条件的县、乡、村可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办法》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普查和建档工作,对普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公用事业部门采取增建、改建、配置或技术改造等措施,确保消火栓的设置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新建市政消火栓由公安消防、发展改革、公用事业、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工投入使用。
《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立即拨打96119报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损坏消火栓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出台,对推动洛阳市城市基础建设,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必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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