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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笔者获悉,《南昌市消防条例(草案讨论稿)》日前经南昌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根据草案,南昌超百米高新建民用建筑应设避难层(间),高层建筑禁止使用瓶装燃气。
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据南昌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南昌市有各类高层建筑2575幢,高层建筑占全省二分之一,易燃易爆场所占全省五分之一,防火任务艰巨。以2013年为例,南昌市共发生火灾1854起,死亡17人,受伤4人,消防安全形势比较严峻。
针对老城区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存在的消防问题,草案提出,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
此外,新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草案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城区范围内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使用瓶装燃气。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
多产权公共建筑维修由相关业主承担
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由于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及费用承担不明确,容易推诿扯皮,火宅隐患整改难度大。对此,草案明确,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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