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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公告对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做出制定决定,并将制定决定予以公示。具体详情如下: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5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4年17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做出决定。现将补充指定决定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下载
认监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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