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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消防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通知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4-07-11 08:57 出处:上海消防网 作者:上消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消防品牌盛会30强提交资料,专家用户评审进行时 根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

慧聪消防网讯消防品牌盛会30强提交资料,专家用户评审进行时

根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公消〔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决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

全文如下:

关于实施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公消〔2014〕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有关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管理内容

(一)资质管理范围。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以及回收等活动,纳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纳入“消防安全评估”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以下活动不在资质管理范围之内:

1.对本单位内部(含具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2.施工单位保修期内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3.《规定》明确的资质管理范围以外的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过渡期资质类别及执业范围。过渡期内,上述资质分为正式二级、正式三级和临时一级、临时二级、临时三级五种。临时资质仅在过渡期内有效,其执业范围按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执行。过渡期内,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设施检测,暂由取得相应级别正式资质的机构或具有原行业管理资质,并取得临时资质的机构承担。

二、资质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成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在营业执照中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相应资质。

(一)正式资质申请对象。已经具备《规定》中相应资质等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数量及其它全部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正式二级、正式三级资质。

(二)临时资质申请对象。因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足,通过条件审查方式补足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并具备《规定》其它资质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临时一级、临时二级、临时三级资质。其中,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经历,其以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都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

(三)关于临时资质与正式资质的转换

临时一级资质满2年,且具备正式一级资质条件,可以申请转换为正式一级资质。临时二级、临时三级资质具备正式资质相应条件,可以申请转换正式二级、正式三级资质。临时二级和正式二级资质的执业时间合计满3年,具备相应条件,可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

三、资质申请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条件应满足《规定》第二章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要求。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所有条件。过渡期临时资质从业人员申请条件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鉴于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数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针对临时资质,本市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

(二)操作人员。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应有1人以上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且操作人员不能同时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所有操作人员应逐步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三)灭火器维修人员。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应经所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

以上从业人员均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须同时提交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受理申请与评审方法

(一)申请时间与地点

2014年8月1日起,上海市消防局接待窗口(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1楼)将受理申请。资质申请材料要求将在上海消防网(www.fire.sh.cn)及市消防局接待窗口予以公布。

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4年10月31日。

(二)评审方法

1.会议评审。对取得原行业管理资质的检测机构和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申请临时资质的,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和组织专家会审方式进行评审。

2.实地评审。对其他机构申请资质的,通过书面材料审查,并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相关要求开展实地评审。

经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由市消防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此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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