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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提高全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日前,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出台《黑龙江省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工作规范》,严格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强调,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审人员在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严格审核消防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含建筑消防设施)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产品类型、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要明确告知申请单位选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建工程施工检查时,应首先查验现场安装使用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查验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对现场到货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判定,检查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关键性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利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识别设备对产品身份证标识进行识别,查验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
《规范》指出,对现场检查判定结论不合格的,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并要求被检查人协助联系生产企业对现场产品进行确认,确认属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确认不合格的事实,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经现场检查判定结论为不合格,被检查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五日内现场抽取样品,填写《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送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填写《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被检查人申请复检的(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填写《消防产品复检申请表》),应填写《消防产品复检受理凭证》,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三日内,填写《消防产品质量复检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规范》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要严格检查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防火卷帘、消火栓箱等消防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并依据检查实际情况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自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适用)》,复查意见要写清楚复查项目的整改情况,结论要明确,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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