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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从太原市林业局获悉,《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到本月20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这是继2005年修订之后,太原市再次对这一《条例》进行修订。《条例》修改内容包括,拟将每年的4月1日至10日定为全市森林防火特险期,森林防火将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等。
该《条例》在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中的组织与保障、火灾的预防、火灾的扑救、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新的修改规定。今后将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确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重点期和森林防火特险期。森林、林地及周边30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各类生态园和生态修复区为森林防火重点区。
该《条例》确定每年10月15日到次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5日到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4月1日到4月10日为森林防火特险期。森林防火期,将发布封山禁火令或者通告。森林防火区将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林区进行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除此之外,《条例》新增的内容还有: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将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将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起火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应被给予高温、高危补贴。国家职工在扑救森林火灾期间的工资、差旅费将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国家职工在扑救森林火灾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及所消耗的其他费用,将由火灾肇事者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起火单位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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