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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4-04-28 17:22 出处:腾讯财经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兹通告中国消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9号中国海外大厦16楼A-B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讨下列事宜:

慧聪消防网讯 兹通告中国消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9号中国海外大厦16楼A-B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商讨下列事宜:

1.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董事」)及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

3.续聘核数师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动议:

(a)在本决议案第(c)段的规限下,向董事授予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以及配发、发行或授予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或收购股份之类似权利或该等可转换或交换之证券及就此订立或授予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本决议案第(a)段所述授权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转换权;

(c)董事依据第(a)段所述授权,配发、发行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惟根据下列各项而发行股份除外:

(i)供股;

(ii)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任何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或可转换证券或任何可转换或交换为股份的证券条款行使认购或转换权;

(iii)根据本公司现时为向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合资格参与人士,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入股份之权利而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购股权项下认购权获行使;或

(iv)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按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就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而配发及发行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而本决议案第(a)段所述之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较早时限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权力;及

「供股」乃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的股份登记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所持股份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的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经考虑任何适用於本公司任何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或责任後,全权酌情作出彼等认为必需、适宜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动议:

(a)在本决议案第(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本公司本身股份(「股份」);

(b)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本公司可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之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而上述之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较早时限止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权力。」

6.「动议待本通告所载第4项及5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决议案构成通告其中部分),於董事可能根据及按照第4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授权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中,额外增加及扩大本公司根据及按照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自授予有关购回授权以来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

附注:

1.凡有权出席所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倘属联名持有股份,代表委任表格可由任何联名持有人签署,惟倘超过一名此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仅於股东登记册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有权就此投票(无论亲身或委派代表)。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代表委任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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