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次制定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规定
公众场所设餐饮等项目3个以上属“火灾高危”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各地市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这是广东首次提出“火灾高危单位”概念,并针对此类单位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此前并没有针对此类高危单位的消防办法。
“火灾高危单位并不特殊,相当常见。群众无需见到‘高危’字眼就恐慌。”广东有消防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管理规定明确,所谓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对于谁具体负责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此次管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
“火灾高危单位也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中要求。
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保监、征信机构以及媒体通报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情况。
有关部门应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纳入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火灾责任险保险费率厘定、等级评定和考核奖惩内容。
九种类型的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
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
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
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应按照规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什么是火灾高危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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