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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使用面积 黑龙江消防规范营房建设标准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4-03-26 09:11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黑龙江省消防总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面积标准》、《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部队实际,进一步规范了基层营房建设标准。

慧聪消防网讯 黑龙江省消防总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面积标准》、《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部队实际,进一步规范了基层营房建设标准。

严格落实办公用房清理标准。总队和副师职建制支队主官50平方米/人,师级领导干部和团级建制支队主官30平方米/人,团级或营级建制大队主官25平方米/人,其他干部15平方米/人。总队、支队、大队主官勤值班室30平方米/人,其他干部15平方米/人。

基层大中队营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要以《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为建设依据,并根据部队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适当留有发展空间。要切实搞好营房、营区规划设计工作,确保和完善营房使用功能,达到基层官兵执勤、训练、生活、学习需要,严禁举债建设。

支队培训基地参照总队培训基地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应适当缩小规模。支队培训基地的办公、业务、生活等用房面积标准参照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总队培训基地营房建筑面积标准》(公消〔2007〕455号),根据培训人数、编制人数确定建设规模。防止出现宾馆化倾向,突出实战化训练设施建设。要按使用功能搞好培训基地营区规划和部局,充分留足训练设施建设用地和空间,由战训部门结合辖区特点提出具体的训练设施建设要求。

公寓住房建设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中央军委文件〔2009〕9号)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严格按标准装修,注重内部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配套。公寓住房管理要严格执行《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发〔2008〕20号),建立住用档案,实行住房介绍信制度。

部队接待用房面积不宜过大,客房面积严格按标准测算,建筑面积标准为22平方米/床位。接待客人数量:支队一般按10—20人计算,县(市、区)大队一般按6—10人计算,城区中队一般按4—6人计算。接待用房不得进行豪华装修和配置高档家具。接待用房也可兼做干部、战士家属临时来队住房。支队新建接待用房须报总队审批,也可从清理出的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接待用房不得占用消防站业务用房和消防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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