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去年襄阳4.14火灾暴露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失、消防安全责任及法规、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消防安全责任必须明确!”3月11日,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部长朱惠军受邀作客荆楚网演播室,围绕消防工作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详细解读《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朱惠军介绍,2013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1297起,死亡65人,受伤91人,直接财产损失7771.9万元。可以预见,这种局面短期内难以扭转,如不采取有力应对措施,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风险仍然较高。
十次事故,九次人祸。朱惠军表示:“很多火灾事故的发生,背后都有‘责任不落实’的因素,比如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预防措施不到位。”
责任的不明晰,导致一些部门、单位互相推诿、扯皮,行业主管部门不愿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部门“小马拉大车”、单打独斗的局面依然存在。概括来说就是“政府领导太抽象、行业监管不具体、单位主责不明确、消防包揽难应负”。
“去年发生在襄阳的“4.14”火灾,就暴露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缺失、消防安全责任及法规、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网友可能都知道,省政府严肃追责,28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处理。”朱惠军举了一个例子。
朱惠军表示,虽然《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原则规定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应当履行的职责,但还需要在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为了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湖北省政府在去年底专门出台了《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着重对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四类对象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它也是全国第一部就“消防安全责任”专门作出规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定》着重对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四类对象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一条总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其中,对单位的主体责任进行细化和强调,正是这部《规定》的重心、核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要抓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章立制,归口管理;二是安全检查,完善设施;三是宣传培训,演练常态。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如综合写字楼,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而实行承包、租赁,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则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在谈及个体工商户,如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消防安全责任,朱惠军表示:“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具有一定规模,如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或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前面提到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