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为加快推动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2013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8章、49条,紧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管、训、用、养”关键环节,对队伍组建、人员招用、执勤训练、队伍管理、保障措施、考核监督等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是我市制定出台的首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性、纲领性文件,对解决队伍建设发展的机制性、基础性、保障性难题,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城乡消防安全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强调,区县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平安建设规划及消防事业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民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组建主体,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主体。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预案制定、定期演练、防火巡查、宣传培训、工作报告等职责,并对建队范围、建设标准、批准程序、撤销重组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从乡镇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中选任,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招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用人需求统一分配使用。同时,对人员的招用程序、招用条件、岗前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指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值班备勤、战备检查、业务训练、防火巡查等工作制度,健全完善训练、工作、执勤、生活等规章制度,提升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办法》强调,区县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经费,市财政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健全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激励机制,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评残评烈、伤残抚恤、职业健康检查、离队再就业等保障机制。要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政策及资金支持各项措施。要落实消防车特种车辆上牌、路桥及通行费减免等执勤保障措施。
《办法》规定,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实行专项督查。区县政府及工作部门未履行办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政府专职消防队有违反办法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消防文员履职期间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市政府要求,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力推进。要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方法举措,准确运用政策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要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分布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启动各项建设,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转变为务实手段,加快推动发展。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强化保障跟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构建起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效保障。
把握五大关键环节锻造专职消防新军
新《消防法》颁布以来,公安消防部队职能不断拓展,灭火、防火和应急救援“三位一体”中心任务日趋繁重。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五大功能区域全面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消防安全压力增大,特别是渝东北、渝东南的广大农村地区,地域辽阔、山高路远,消防安全保卫力量十分薄弱,而公安消防警力十分有限,无法有效覆盖,亡人及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易发多发。为有效解决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我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填补边远农村地区消防力量空白,着力提升全市城乡火灾防控总体水平。这支队伍自组建以来,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社会救助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突出的作用,是一支重要的消防力量,是公安消防队伍的有力补充,为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由于我市缺乏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导致建设主体不明确、管理不规范、保障不到位、工资待遇差、人员“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比较突出,队伍整体发展缓慢、效果不理想。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重点围绕队伍组建、人员招用、队伍管理、保障措施、考核监督五大关键环节提出促进队伍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
关键环节1:队伍组建
针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组建主体不清晰、管理主体不明确、建队范围及标准不具体等问题,《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队组建主体—“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
建队范围及建设标准—“在公安消防队责任区之外的全国重点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队责任区之外的市级中心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未建公安消防队的旅游度假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同时,为保证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质量,确保其建成后能够有效履行灭火救援职责,《办法》还对建队验收进行了规定,“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投入使用前,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增强了队伍组建的可操作性。
关键环节2:人员招用
人员招用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办法》对人员的招用主体、用工性质、招用条件、招用程序、编配使用等进行了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办法》很好地贯彻了这一思想,明确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普通队员)和消防文员定位为劳动合同关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招用或委托劳务派遣机构招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用人单位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签订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续签、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和副队长,从政府专职消防队运行管理实践来看,队领导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骨干人员,其认真履行管理指挥职责,是确保队伍稳定发展、有效发挥灭火救援职能作用的关键。因此,《办法》提出,“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从乡镇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中选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明确采取编制内调剂的方式,将队长、副队长核定为行政或事业编制,确保队领导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关于招用程序,《办法》规定,“招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当按照发布招用信息、面试、笔试、体能测试(消防文员除外)、体检、政治审查等程序进行”,增强了人员招用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操作性。
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编配使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公安消防队现役人员编配不足时,应按缺编员额补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相应数量的消防文员,参与辅助执法工作”。
关键环节3:队伍管理
严格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是有效提升队伍战斗力,确保这支队伍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办法》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执勤、工作等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
管理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实施准军事化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并持有工作证件”。
执勤制度—根据消防工作的特殊性,提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规定,规范值班备勤、战备检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等工作,提高灭火救援能力”,“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工作制度—将消防工作职业特点与保障人员合法权益有机统一,提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保证每周轮休2天”,“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在满足执勤值班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有效保障人员的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以人为本、拴心留人。
绩效考核制度—“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关键环节4: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办法》明确了队伍经费保障、人员福利待遇相关保障、消防车辆执勤保障等多项保障措施。
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了经费保障的主体。
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化,提出各区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用工薪酬标准和消防职业特点确定。
人员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针对消防灭火救援工作危险性大的职业特点,特别规定要“参照现役消防官兵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员伤残抚恤—“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或者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其中: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烈士;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申报评定伤残等级”。
人员职业健康及离队再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健康档案,每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在队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离队再就业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帮助离队队员实现再就业”。
消防车辆执勤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应当按照特种车辆上牌,安装消防警灯警报器,设置专用标志,免缴路桥费。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
关键环节5:考核监督
考核监督的设定是为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措施:
市政府督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由市政府实行专项督查”。
区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责任追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政府专职消防队责任追究—政府专职消防队违反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消防文员责任追究—“消防文员在履职期间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链接
名词解释
《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组成。
政府专职消防队:主要指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维护和保障,主要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指由政府统一招收和保障,在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中从事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专职人员。
消防文员:指专门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岗位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非现役人员,不包括从事餐饮、保洁、行政车辆驾驶员等非消防管理岗位的非现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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